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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性放大上海嘉定公司注册资本可能导致股东倾家荡产!点击次数:
发布时间:2020-12-02 17:08:5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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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实中真有人这么干了,先弄个注册资金1个亿的公司再说!!!
现行的《公司法》,将公司注册资本从“实缴制”调整为“认缴制”,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何时交、缴多少,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己说了算。从而,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、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,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股东认为,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“认缴”等于“可以不缴”。任性放大公司注册资本,可能在别人及客户面前很有面子,然而,这一主动可能直接导致一些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倾家荡产!!!
本文今天通过一个小案例给大家解读注册资本认缴的法律风险:
举例
A公司于2008年成立,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,张某出资51%、王某出资49%,2014年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后,公司股东张某、王某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亿元,持股比例不变,但新增出资并未实际到位,由于后来经营不善,拖欠供应商货款1000余万元,且已资不抵债。
由于没有能力清偿债务,A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那么A公司的股东张某、王某究竟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?
《破产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,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。”因此,不论A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否到期,亦即不论A公司的股东是否按期出资,只要A公司的股东有未缴纳的出资,A公司破产后,A公司的股东张某、王某就负有及时向A公司缴纳全部出资的义务,如果张某、王某的出资已逾期,则张某、王某除应及时缴纳未缴完的出资外,还可能被破产管理人追索逾期缴纳出资的利息。
因此,针对本案例,在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成1个亿后,张某、王某对A公司的认缴出资在公司破产后即到期,张某和王某应各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。
对于A公司1000余万元的债务,张某和王某只能默默吞下当初将注册资本由100万改为1个亿的苦果。
这个苦果,足以让本不是很富裕的张某、王某倾家荡产!!!
因此,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,股东还应量力而行,千万别为了面子,给自己手头画一个亿!!!你不是老王,老王可以设定一个小目标---轻松先赚他1个亿再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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